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範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