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對壹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的指控,都將鑒定意見作為主要證據之壹,尤其是故意傷害案,鑒定結論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務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沒有傷情鑒定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壹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提取、采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查、提取、采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