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但這是通知書,當事人不簽名的,辦案人員只要註明相關情況的,不影響通知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法律對公安機關是否要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立案通知書沒明確的規定,如果報案人是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壹般會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