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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遺囑本人簽字有效嗎

打印的遺囑由立遺囑的人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法律規定遺囑方式,是為了體現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人將自己擬制的遺囑委托他人打印,遺囑從形式上雖不是當事人親自書寫,但訂立遺囑及遺囑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上有他的親筆簽名,應認定遺囑有效。

我國法律在民法典之前沒有規定打印遺囑,因此對打印遺囑是否有效存在爭議。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打印遺囑日漸增多,民法典主動回應該問題,新增打印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打印遺囑是指用電腦書寫、用打印機打印的遺囑。打印遺囑要求嚴格,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形成過程,而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要在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見證人不得是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四十條規定的三類人員之壹。

打印遺囑是否有效是繼承糾紛案件中常常出現的爭議焦點。在訂立打印遺囑時需要註意以下情況:相較於自書遺囑,打印遺囑上僅有簽名和日期需要親自書寫,故為了防止偽造,法律對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規定得更加嚴格。在見證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見證人要見證遺囑“打字”和“打印”的全過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要在每壹頁都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要註意,只寫某年某月,不寫明具體日期,也是無效的。此外,如果有時間不同的數份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在內,最終是以時間最後的壹份有效遺囑為準。

遺囑的格式

1、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說明

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