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服刑後成為合法公民。服刑當天,由監獄工作人員依法釋放,由其親屬自行接回。監獄工作人員沒有義務送他們回家。如果確實不能回家,監獄可以和刑滿釋放人員居住地的司法部門協商。
罪犯出監時,應當按期釋放,發給釋放證。沒有要求通知其家庭成員,他們應通過信件或家庭電話提前與囚犯取得聯系。罪犯刑滿釋放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發布程序如下:
1,結算勞動報酬;根據監獄規定,罪犯勞動報酬結算,領取《罪犯出監支付勞動報酬審核表》,由罪犯本人簽字,交監獄長審核;
2.簽發放行證書;自服刑之日起24小時內辦結釋放手續,出具《釋放證明》;原釋放證明交給被釋放人;壹份、《出獄鑒定表》和判決書復印件移交安置地公安機關;存根由監獄保管。
簡而言之,出獄時不會通知犯人家屬,因為他們沒有通知家屬的義務。監獄釋放前需要進行教育鑒定,釋放時需要結清勞動報酬並出具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
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進行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