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章使用的規定:
1.公司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不得私自使用、借用或遺失。
2.公章的使用範圍:任何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資料均可蓋章。
3.申請蓋章必須填寫《公章審批表》,經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批準後,方可加蓋辦公室印章。總經理不在時,辦公室必須提前口頭請示,經批準後蓋章,手續齊全。辦公室蓋章後必須登記。
4.蓋章文本不得復印或傳真,字跡應清晰正確,不得塗改(或在塗改處蓋章)。
5.公章必須與簽名姓名壹致,印鑒要正確清晰,並印上當年的月(日)。如果簽字蓋章合二為壹,必須遵循先簽字後蓋章的原則。
6.嚴禁將公章帶出辦公室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將公章取出的,必須經總經理批準,並有印章管理員在場監督打印。蓋章後,必須保留壹份副本存檔。
關於使用公司印章的規定:
公司印章應由司庫保管和蓋章(必須單獨保管和蓋章)。
財務專用章使用規定:
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核算中心為各單位統壹刻制了印有單位名稱和“核算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原單位財務專用章僅限於內部財務管理,不用於銀行結算。省財政廳還為此專門寫了壹個規定。
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重管理、保險櫃單獨存放等多項措施,確保印章安全。
公司開戶時的賬戶名稱為公司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公司財務專用章、負責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部門會計主管印鑒和公司確定的財務主管印鑒。財務專用章由會計核算中心會計部保管,公司財務總監印章由公司報賬員保管,每次核對無誤後才蓋章。銀行賬戶開立後,經單位批準並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後方可使用。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只有在中心和單位持有的三個印章加蓋完整後才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