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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多少年後會被中國人認可?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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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受到全國承認的有:

比利時(2003)

荷蘭(2001)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受到部分地區承認的有:

美國 :麻薩諸塞州(2004)

同性婚姻(或稱為“同性戀婚姻”或“同性別婚姻”)是指兩個相同性別成員之間的婚姻。(關於不同於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請參看鏈接的相應部分。)

目錄

1 壹些定義

1.1 婚姻

2 同性婚姻歷史

2.1 東方

2.1.1 中國大陸

2.1.2 臺灣

2.2 西方

3 當代同性戀婚姻

4 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5 同性婚姻大事記

6 外部鏈接

壹些定義

婚姻

由同性戀權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義是:

壹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撫育子女、收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壹男壹女抹掉,從而使同性婚姻變得可能。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因為它去掉了傳統道德,以習慣決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會認同,任何的關系都可以認為是“婚姻”。但現在世界上多數社會都認為“壹男壹女”是婚姻的基石,絕對不能除掉,而這些支持者則被視為嚴重地歪曲婚姻觀念。

婚姻可以分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認)和世俗婚姻、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組織認可)。在壹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時進行的,而在其他壹些國家,宗教婚姻必須等到政府批發的文件,或者壹個法定的儀式舉行後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資訊,請參看婚姻。

從歷史上說,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義的。在不同的社會中可能有過壹些類似婚姻的結合,但他們不壹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義。

同性婚姻歷史

東方

請參看中國同性戀、日本同性戀、同性戀歷史

在東方,有關同性之間的情愛或欲望很在就有記錄。這種欲望形成壹種同性結合,通常是男性之間,並通常隨年齡的不同而不同(關於古代女性同性關系的訊息則少得多這可能部分反映了這樣的壹種觀念:描述婦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當的,或可能是因為女性同性關系沒有受到男性同性間的關系的重視,甚至可能是因為女性沒有獲得與男性壹樣的平等地位,所以,當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內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愛的時候,女性則通常不能這樣)。

中國大陸

中國性研究專家李銀河曾經兩次試圖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於收集不到足夠的簽名而失敗。

臺灣

2003年底,臺灣政府表示將把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將使得臺灣成為亞洲第壹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地區。但是迄今該項法案仍未獲得國會立法之通過。

西方

當代同性戀婚姻

同性婚姻現在只在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國的馬薩諸塞州是合法的。

在20世紀晚期和21世紀早期,以及有壹些要求將婚姻擴展到同性之間的運動開始發展起來。法律認定的婚姻結合對壹系列的權利開發,包括社會保險、納稅、繼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從未婚夫婦角度看難以獲得的權利。法律上對婚姻的認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間的情侶取得得到這些權利的要求(在法律上沒有阻礙的異性戀婚姻有選擇在法律上結婚並取得這些權利的選擇權,但是同性戀情侶之間則沒有這種選擇權)。對同性婚姻的法律認同的缺乏也同樣給同性戀情侶領養子女帶來了阻力。

通常反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都有宗教背景,他們認為寬展婚姻到同性戀情侶上有可能破壞傳統的婚姻價值觀。在壹些適應壹夫壹妻制度的國家,人們擔心允許同性婚姻將可能重新打開對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們不愉快的形式。

作為回應,支持者指出,傳統觀念的婚姻已經讓位於其它領域的自由主義,例如可行的無過錯離婚。他們同時建議說現代社會的很多人已經不再受限於告訴他們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並不希望這些宗教觀念用於制定法律上。此外,壹些宗教開始承認並慶祝同性婚禮或承擔典禮。在加拿大,國家最大的新教命名的教堂加拿大聯合教堂(United Church of Canada)已經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努力。

壹些自由主義者反對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們反對壹切形式的國家認可的婚姻,包括異性間的婚姻。

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要求法律認可同性戀婚姻的運動已經帶來了壹定的成效,雖然改變的程度不同:

公民結合為同性婚姻提供了最廣泛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使用另壹個名稱來稱呼。它存在於歐洲壹些國家和美國州份中的佛蒙特州、阿根廷的布宜諾斯艾利斯。

家庭伴侶關系或註冊伴侶關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權利和義務,通常要遠少於公民結合所提供的權利。目的不限於同性間的婚姻。

即使在沒有法律認可的地區,很多同性戀情侶仍然選擇結婚(通常叫做“承諾典禮”:commitment ceremonies)來慶祝以及確定他們的關系,履行社會婚姻方面的內容。然而這種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並不能處理類似於繼承、財產權和社會保險等的內容。

同性婚姻大事記

1989年10月1日:丹麥成為第壹個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允許同性伴侶進行登記。(需要註意的是,這不是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壹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將婚姻限定與異性之間的州憲法條文。這壹判決引發就這壹問題的全國討論。

1996年:克林頓簽署“婚姻保護法案”,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權各州可以拒絕認可其他州的同性結婚證書的合法性。***有38州頒布了相類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長霍華德·迪安簽署法律,允許同性夥伴之間的“公民結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為美國第壹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創造出的新法律關系,自此後被廣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蘭成為第壹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傳統家庭所享有的壹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島、德國、法國和瑞士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登記註冊,賦予其大部分傳統家庭所享受的權利,其中瑞典允許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時繼荷蘭之後,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但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2003年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對“勞倫斯訴得克薩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壹案的判決,這個判決為同性伴侶爭取法律權利(包括結婚)鋪平了道路。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倫比亞省允許同性戀者結婚。

2003年11月18日:馬薩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壹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馬薩諸塞州憲法,並給立法機關180天的時間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兩種婚姻間的平等地位和表達是“必須”的,這就意味著要麽婚姻適用於同性間的結合,要麽不認可各種婚姻形式,只承認所有伴侶間的“公民結合”。這個判決將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關法律,如果試圖推翻法院判決的州憲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經過州立法機關和公投後才可能通過,即使通過了,也須到2006年才可執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亞州舊金山市新當選的市長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員開始舊金山市發布“婚姻證書”。女同性戀激進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壹對“結婚”的同性伴侶。這個事件是企圖與加州家庭運動(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這保護傳統團體進行的法律鬥爭。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舊金山暫停簽發同性婚姻證書以作進壹步決定前,***有4161對同性伴侶領取了結婚證件。

2004年3月29日:馬薩諸塞州通過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認“公民結合”,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權利。

2004年5月18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壹案的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新西蘭國會多位本來反對議案的議員轉態支持,以過半數通過同性戀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結合可以享有與合法夫婦等同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將於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書各份報紙的讀者來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場“使新西蘭變得如塔利班壹樣”。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國會下議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參議院通過和英國君主的恩準。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議院第二次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參議院壹周之前否決此法案的決議。通過後需要壹些時日在政府檔案中記錄公布。7月2日頒布,7月3日起正式成為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參議院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幾小時後,加拿大最高法院負責人在提案上簽字,使其成為該國壹項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為繼荷蘭,比利時與西班牙後世界上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1]

2005年12月5日,英國正式允許同性伴侶登記。在公民伴侶關系法案下,希望建立夥伴關系的伴侶必須在當地政府登記,以享受和異性夫婦同等的待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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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鏈接

同性婚姻來自LookSmart

GLB婚姻和國內伴侶關系來自Open Directory Project

同性婚姻和國內伴侶關系來自雅虎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Goodridge et al. v.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by the Human Rights Campaign

Stonewall campaign in the UK for links to government papers in PDF format

不要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比《聖經》更早出現?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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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blog.org/wiki/%E5%90%8C%E6%80%A7%E5%A9%9A%E5%A7%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