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組織——國際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
目前,它的成員已經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
從這壹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00年“3·15”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
它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解的骨幹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誌”,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註“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壹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地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壹種證明,便於消費者擇優購買; 三是通過使用便於識別的統壹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 四是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3·15標誌》用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來表示。該標誌所有權屬中國消費者協會。
該標誌為註冊商標圖形,受《商標法》保護。 該圖形作為消費者協會會徽時,加註某某消費者協會字樣,代表消費者協會組織;只展示會徽圖形時,即作為《3·15標誌》,她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 *** 監督標誌,也是優秀企業及其優質產品承諾當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接受和服從消費者協會調解意見的消費信譽標誌。
這樣確定的寓意和益處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權威性;2、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同度;3、體現了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宗旨;4、具有較強的視覺沖擊力,便於廣大消費者識別,為企業界所接受。 《3·15標誌》具有以下功能:1、社會監督功能,即發揮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能,對消費熱點尤其是新產品、新領域進行日常有效監督,扶植優質商品和服務,保障廣大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
2、消費 *** 功能,即使用《3·15標誌》的企業,必須事先公開做出承諾,當與消費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其他渠道不能及時解決時,自願接受、服從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處理意見,從而保證消費者受損害的問題能及時公正地得到解決。3、信譽證明功能,由於被許可使用《3·15標誌》者都是業內的排頭兵或是骨幹企業,產品質量和服務信譽優良,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驗證和日常監督檢測,其品質值得廣大消費者信賴。
4、消費引導功能,即通過《3·15標誌》這樣親切貼近普通消費者而又統壹、便於識別的標誌,方便廣大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幫助做+出正確消費選擇,從而實現科學、合理、健康、安全消費。
2. 關於3 15消費者權益日的問題
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重視,促進各個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
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壹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 *** 、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2]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編輯本段]近年來中國消費者協會“年主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壹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 所謂“年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壹個方面的內容,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歷年主題是: 1997年:講誠信 反欺詐 1998年:為了農村消費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費 2000年:明明白白消費 2001年:綠色消費 2002年:科學消費 2003年: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2004年:誠信· *** 2005年:健康· *** 2006年:消費與環境 2007年:消費和諧 2008年:消費與責任 2 0 0 9年:消費與發展 2 0 1 0年:消費與服務 [編輯本段]3.15的來歷 為了擴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此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促進國家、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壹日期的選定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資訊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合法申訴的權利。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國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大規模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媒體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組織的義務,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 [編輯本段]3.15及3.15標誌由來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
目前,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
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
從這壹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00年“3.15”標誌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
它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幹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誌”,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註“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壹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
3. 在“3.15”消費者權益日的活動中,對甲、乙兩家商場售後服務的滿意
(1)甲商場的用戶滿意度分數的眾數為3;乙商場的用戶滿意度分數的眾數為3;(2)甲商場抽查用戶數為:50+100+200+100=450(戶),乙商場抽查用戶數為:10+90+220+130=450(戶).所以甲商場滿意度分數的平均值= 1 450 (50*1+100*2+200*3+100*4)= 1250 450 ≈2.78(分),乙商場滿意度分數的平均值= 1 450 (10*1+90*2+220*3+130*4)= 1370 450 ≈3.04(分).∴甲、乙兩商場的用戶滿意度分數的平均值分別為2.78分,3.04分;(3)因為乙商場用戶滿意度分數的平均值較高(或較滿意和很滿意的人數較多),所以乙商場的用戶滿意度較高.。
4. 介紹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的倫敦。
目前,它的成員已有來自近百個國家和地區的三百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即國際消費者權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障、獲得產品正確資料、自由決定選擇以及要求賠償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環境等權利。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體性社會團體。
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
從這壹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2000年“3.15”標誌的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
它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所有行業,商品、服務質量上乘,接受消費者協會調節的骨幹企業的認可和證明。任何產品申請使用“3.15標誌”,都必須經過嚴格的考察審核程序,從而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註“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壹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節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的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壹種證明,便於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於識別的統壹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5. 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怎麽來的
3.15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自然經濟時代,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下,人與人間的物品交換是偶然的,人們間並未形成普遍依賴性的消費關系。
隨著商業的發展,城市的形成,人們間的經濟關系日益復雜,行業間的分工協作加強,商品交換成為社會發展的動力。直到近代工業革命後,全球自由貿易擴張,世界經濟互補性、壹體性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消費者為了在不利的經濟條件下維護自身權益,產生了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理論和運動,並最終促使消費者權益在政策和法律上的規定和確認。 消費者權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紀60年代。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3月15日被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隨後尼克松總統進壹步提出了消費者求償權利,並列為消費者的第五項基本權利。
此後,這些權利逐漸被世界所公認,許多國家又根據其經濟文化水平,作了補充和發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等。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選擇這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範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帕金女士所說:"人民的交往,產品的交換,技術和通信的活動等等,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全球範圍內考慮並行動。
當這種鬥爭每天繼續下去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壹天,讓各方面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而發出的聲音,並且獲得為未來的任務而努力的精神動力。 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提出了保護消費者若幹項權益的壹般原則,實質上就是提出了消費者權利;即: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願望和需要作出選擇;消費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組織消費者團體或者組織的自由。
此後,這些權利逐漸被世界所公認,許多國家又根據其經濟文化水平,作了補充和發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等。 從1983年以來,每年的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大規模的活動,集中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
其中包括發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壹般消費者的認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者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或進行“壹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消費者運動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展覽;舉辦消費者教育講座。
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等。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
運用各種方式向消費者介紹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利。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督促企業重視消費者權益;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保護工作。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經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6. 3.15消費者權益日有什麽作用
1、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3、搜集消費者的意見並向企業反饋。
4、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5、參與國家或 *** 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並要求 *** 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6、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 *** 。 7、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擴展資料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 消費者權益。
7. 3月15日是消費者權益日有什麽好處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壹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
8.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幾個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問答(消費指南) 問:什麽是欺詐消費者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問: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按照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商品;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問:確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如何賠償? 答: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適用於哪些情形?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申訴,也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有明確的被訴方,有具體的申訴要求、事實和理由。
問:消費者應當怎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訴? 答:消費者申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壹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申訴的日期。 問:消費者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嗎? 答:可以,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問:什麽是***同申訴? 答:消費者為二人以上,其申訴的是***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同申訴。***同申訴可以由消費者推選兩名代表進行申訴。
代表人的申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申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此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立案,立案應當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者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 問:哪些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答: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已超過壹年;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問:申訴過程中證據應如何提供? 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於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問:消費者申訴後,還可以協商和解嗎? 答: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也可以撤回申訴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當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終止調解。 問: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何處罰? 答:對於經營者的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