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設立企業申請刻制印章,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文件及印章樣本: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2.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授權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二)已設立企業申請刻制部門印章或專用章時,應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及印章樣本:
1,企業同意蓋章證明;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3、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權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黨政軍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公章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黨、政、軍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必須持下列資料,並附印章樣本,向市公安局申請綜合。
穿過登記大廳。
1,政府批文或單位上壹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上級部門同意蓋章的證明;
3.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擴展信息1。公章的刻制和啟用
公章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須報總經理批準,並由辦公室出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格式和規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激活:
1.在新印章使用前,請加蓋印章,並保留樣本以備將來參考。
2.啟用公章須報總經理批準,並簽發啟用通知單,註明啟用日期、簽發單位和使用範圍。
二。公章的保管、移交和停用
(1)公司的各種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和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保管,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應做好記錄,註明公章名稱、簽發部門、件數、接收日期、開啟日期、接收人、保管人、批準人、圖紙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取出使用的,應提交申請報告,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能以申請為目的使用公章,並對使用公章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故離職時,應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臨時委托,以免耽誤工作。
(二)公章必須安全可靠,必須加鎖保管。公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管。
(3)公章異常或丟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並配合調查。
(4)辦理交接手續,加蓋公章,並簽署交接證明,註明交接人、交接人、監交人、交接時間、圖紙等信息。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用公章:
1,公司名稱變更;
2.公章破損;
3.公章丟失或被盜,聲明無效。
(6)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停用的公章應及時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並建立公章。
登記檔案上交,歸檔,銷毀。
三。公章的使用
(壹)使用範圍如下:
1.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文件、出具的介紹信、提交的報表均應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加蓋本部門印章;
3.合同專用章;
4.財務專用章用於財務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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