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標題。寫明“遺囑”。其次,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第二部份,正文。第三部份結尾。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代書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年、月、日。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關於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