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情況,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並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證有效期內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機動車過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檔案,交驗機動車。機動車轉移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移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相關文件、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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