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1,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員工工傷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3.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分為勞動功能10級(最重1級,最輕10級)和生活自理障礙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三、勞動能力鑒定的回避: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和鑒定人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回避:
(1)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鑒定人的近親屬;
(二)與評估人員和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
(三)與被評估人和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評估公正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和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在七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並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鑒定人。
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1)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律法規和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者鑒定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對重新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
(三)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發現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錯誤,需要重新鑒定的,應提交鑒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鑒定。
決定重新鑒定的,鑒定委員會應當決定撤銷原鑒定結論。
鑒定決定應當由鑒定委員會主任簽名,並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
鑒定委員會宣布原鑒定結論無效後,應當在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專家組再次進行鑒定,新的鑒定結論應當在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作出後,應當按照規定送達,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職工醫療待遇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