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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詳細數據收集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運營-移交”。這個翻譯很直白,但是不能體現BOT的本質。BOT本質上是壹種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的方式。在* * *與私人機構達成協議的前提下,* *向私人機構發放特許權,允許其籌集資金建設壹項基礎設施,並在壹定期限內管理和運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和服務。

中文名:BOT模式mbth: build-operate-transfer直譯:建設-運營-移交本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的定義:基礎設施投資的定義,建設運營,發展過程,特點,優缺點,BOT模式的優缺點,參與者,項目發起人,買方,服務器,債權人,建設發起人,保險公司,供應商,運營商,* * *,實施步驟,具體方法,相關書籍,BOT釋義,定義* * *可能會限制本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但保證民間資本有獲利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 * *和私人機構共同承擔。特許期結束時,私營機構將按照約定將設施移交給* * *部門,並移交給* * *指定部門經營管理。因此,將BOT壹詞翻譯成“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恰當。BOT模式相關書籍以上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上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了許多變種,如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BLT(建設-租賃-移交)、tot(移交-運營-移交)。BOT的廣義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各種形式只是涉及不同的BOT運營模式,但其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即項目公司必須獲得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建設-運營-移交”壹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發展歷程近年來,BOT這種投資建設方式被壹些發展中國家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壹定的成功,引起了全世界的關註,並作為壹種新的投資方式被宣傳。最早由土耳其總理德奧紮德於1984年提出。BOT遠不是什麽新鮮事物,從出現到現在至少有300年的歷史。17世紀,英國領航協會負責管理海事,包括燈塔的建造和運營,擁有建造燈塔和收費船只的特權。然而,根據羅納德·科斯的調查,從1610到1675這65年間,飛行員協會連壹座燈塔都沒有建過。與此同時,至少有十座燈塔是私人建造的。這種私人投資建設燈塔,和BOT壹模壹樣。即私人首先向* * *申請建造和運營燈塔的許可,申請書中必須包括多名船主的簽名,證明待建燈塔對其有利,並表示願意支付通行費;申請經* *批準後,私人向* *租用修建燈塔必須占用的土地,在特許經營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只收取過路費;特許經營期滿後,* * *將收回燈塔,交由飛行員協會管理,繼續收費。到1820,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和其他很多創新壹樣,BOT也有著同樣的命運,誕生後也經歷了壹段默默無聞的時期。這段默默無聞的時間對於BOT來說太長了,以至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早期的表現。直到20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被推上經濟舞臺,很多人都把它當成壹個新生事物。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幹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為市場與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具有市場機制和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特征。BOT模式壹方面,BOT可以讓市場機制保持運轉。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活動都是在市場中進行的,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民營機構作為壹個可靠的市場主體,是BOT模式的行為者,對特許期內的建設項目擁有完全的產權。這樣,承接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實施BOT項目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另壹方面,BOT為* * *提供了壹種有效的介入方式,即與私人機構達成的關於BOT的協議。雖然BOT協議的實施完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 *自始至終對項目擁有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 * *的意誌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 *有監督檢查權,項目運營中的價格制定也受* * *,而* *也可以通過壹般BOT法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優缺點BOT模式(1)的優點減輕* * * *的財務負擔。(2) ***可以規避很多項目風險。(3)組織簡單,容易與民營企業協調。(4)項目回報率明確,嚴格按照投標價格執行。* * *和私企很少有利益糾葛。(5)有利於提高項目運營效率。(6)BOT項目通常由外國公司承包,會給東道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即會給國內承包商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促進國際經濟的融合。BOT模式的弊端(1)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往往需要經過漫長的調查、談判、咨詢過程,甚至項目前期時間過長,使得投標成本過高。(2)投資人和出借人風險太高,沒有退路,融資難。(3)參與項目的各方之間存在壹些利益沖突,對融資造成障礙。(4)機制不靈活,降低了民營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積極性。(5)在特許期內,* * *削弱甚至失去對項目的控制。參與式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要作為股東分攤壹定的項目開發費用。BOT項目方案確定後,應明確債權股權比例,項目發起人應做出壹定的股權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項儲備資金。建設資金不足時,股東自行墊付不足資金,避免項目建設停工或延誤。項目發起人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和《特許經營協議》所列的資產轉讓條款中註明的權利,即當* * *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以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敵對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買方和服務商在項目策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應與產品采購方簽訂長期產品采購合同。產品購買方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還應保證項目公司能夠收回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獲得利潤。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 * *計劃轉讓資產或抵押資產時,債權人有優先取得資產和抵押的權利;項目公司要舉新債,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應該得到合理的利息。BOT項目的建設發起人必須具有強大的施工隊伍和先進的技術,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施工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完成後,應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驗建設是否達到設計指標。壹旦總發起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或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處以罰款。BOT模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承保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意承擔的風險,包括建造方的風險、經營中斷的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沒收等。),等等。由於這些風險不可預測,造成的損失巨大,對保險公司的財力和信用要求都很高,普通的中小保險公司是無法承接這類保險的。供應商供應商負責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和原材料。因為在特許期內對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穩定的,所以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強勁穩定的盈利能力,並能在至少不短於還款期的壹段時間內提供燃料(原料)。同時,供貨協議中應明確標明供貨價格,並由* * *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運營商運營商負責項目完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和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運營方必須是BOT項目的專家,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以及豐富的此類項目管理經驗。在運營過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要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方的總成本。對於成本超支或效益提升,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 * * *是BOT項目成功的最關鍵的角色之壹。* * *對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本書相關章節會詳細講解* * *在BOT中的作用。實現步驟1。項目發起人成立專項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專項公司與東道國* * *或相關* * *部門達成項目特許權協議。2.項目公司與建築承包商簽訂建築合同,並由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提供擔保。專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訂項目運營協議。3.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4.進入運營階段後,項目公司將項目收益轉入擔保信托。擔保信托會用這部分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具體模式是1。BOT(建設-運營-移交):即建設-運營-移交。* * *當項目公司獲得建造新項目的特許權時,通常采用這種方法。2.boot(建設-擁有-運營-轉移):即建設-擁有-運營-轉移。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模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3.boo(建設-擁有-運營):即建設-擁有-運營。這樣,開發商根據* * *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建設和運營壹個基礎設施,但不把基礎設施交給* * *或公共* * *部門。4.Boost(建設-擁有-運營-補貼-轉讓):建設-擁有-運營-補貼-轉讓。5.blt(建設-租賃-轉讓):建設-租賃-轉讓。也就是,* * *委托壹個投資人建設壹個項目。在項目運營期內,* * *有義務成為項目的承租人。租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將轉移至* * *公共部門。6 bt(建設-移交):建設-移交。即項目完成後立即交房,可以按照項目的購買價格分期付款。7.bto(建設-移交-運營):建設-移交-運營。8.iot(投資-運營-轉讓):投資-運營-轉讓。即收購現有基礎設施,然後根據特許協議進行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9.Roo(重建-運營-擁有):改造-運營-擁有。另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雖然有不同的提法,在具體操作上也有壹些差異,但其結構與BOT並無本質區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方式都稱為BOT。10.LBO(租賃-建設-運營):租賃-建設-運營。11.BBO(購買-建設-經營):購買-建設-經營。書名:國際投融資法的新發展:BOT法律問題研究作者:宋洋ISBN: 9787503666605頁數:312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定價:24.0裝幀:平裝出版年份:2006-9-1簡介...這本書專門構建了BOT法。本文對BOT項目融資和運營中的經濟和行政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對采用BOT投資方式時如何適用法律以及如何救濟法律糾紛進行了詳細論述。同時,結合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BOT投資方式在我國的運作和發展進行了介紹和梳理,提出了制定我國專門的BOT法的具體構想。作者註重將法學的基本理論與BOT投資方式的具體運作實踐相結合,對BOT運作中涉及的主要和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刻、全面、系統的論述。這對我國BOT立法和實踐都具有指導作用。作者簡介高蘭軍,遼寧瓦房店人,197112。1994遼寧大學法律系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遼寧大學研究生部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主要學習和研究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65438年6月至0997年7月,在遼寧大學法學院任教,從事國際法的教學和研究。2000年9月至2003年2月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國際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國際法教研室主任。在《法律評論》、《國際貿易問題》、《國際經濟法論文集》、《當代法律》等國家級和省級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代表性論文有《中國的國際法價值分析》、《義務與國際法的確定》、《BOT模式中的* * *擔保研究》、《國家自衛權的行使與打擊恐怖主義》、《21世紀國際組織法的發展》等。運用BOT方式建設學校後勤項目(如熱水浴系統、直飲水系統等)。)將大大加快後勤服務改革,使學校零成本完成完善的校園後勤服務體系建設,擺脫繁雜的後勤管理,從而將優勢資源投入到教學、招生等學校核心項目中,提高學校的競爭力。在通常的中央熱水BOT項目中,為學校和企業投資采用空氣源熱泵或太陽能方案的熱水系統,包括機組、管道和管理中心的建設。熱水系統的使用往往通過配套的IC卡控水管理系統進行管理,收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