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選擇以下任何壹種處理方法:
1) 轉移到其重新就業或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 壹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 保留在本市,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再按有關規定支付
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先讓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裏有壹個接收地社保局的銀行戶口及帳號,用於轉移養老個人賬戶)。
參保人停保後需攜帶以下資料到所屬社保分局(最後參保的社保局,市屬參保的在市局關系科)辦理轉移:
(1) 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會保險接收函”原件
(2)填寫《社會保險關系(基金)申請轉移表》(原單位蓋章,也可以個人簽名確認)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可以代辦。代辦人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上述資料辦理
第壹站先到韶關社保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