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有個案例好像可以看看;
2010年5月6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維持容縣人民法院以偽造借條、指使證人作偽證判處冉婷有期徒刑二年的判決。
被告人冉婷原是榮縣某旅行社兼職導遊。2008年7月8日,冉婷的同居男友梁因工作關系,向莫做了問題筆錄。幾天後,冉婷從梁處拿到了問題的筆錄,即利用筆錄上未由莫某某簽字並蓋了手印的空白部分,分三次偽造了莫某某的借條86.5萬元。同年8月25日,冉婷持偽造的欠條向榮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莫某某償還借款,並指使、吳向法院作偽證。榮縣人民法院當天就受理了此案,後來、吳、等人作了偽證。容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冉婷的借條涉嫌偽造,遂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容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冉婷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冉婷有期徒刑二年。
冉婷以其行為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原審量刑過重為由,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玉林中院審理後認為,冉婷的目的沒有得逞,但她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根據冉婷犯罪行為對司法機關正常活動造成的妨礙程度和社會危害後果,壹審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冉婷可有期徒刑二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據此,它裁定駁回Ranting的上訴,維持壹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