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
1.向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賠償,由用人單位向參保區(縣)社保分中心或個人向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申請。
2.經辦機構按照經辦規程打印受理回執壹式兩份,經辦人簽字確認後,經辦機構留存壹份。
3.材料不齊全並註明可以補齊的,經辦機構打印受理回執壹式兩份,由書記員簽字確認,雙方各執壹份。經辦機構將退還所有材料。
4.經辦機構不符合經辦要求的,應當打印經辦回執壹式兩份,經辦人簽字確認後,經辦機構留存壹份。經辦機構會將所有材料復印後退回。
工傷賠償的標準取決於傷殘評定的等級。傷殘評定等級越高,賠償金就越多。工傷賠償金額將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和平均收入計算。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務合作的,可以申請壹次性補助。所以不同的工傷,不同的申請方式,會制定不同的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654.38+0.6萬元,七級654.38+0.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