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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書寫要求包括

病歷書寫要求是病歷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

1、病歷必須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指定用其他顏色筆填寫者除外),內容記述壹律用漢字(計量單位、符號以及處方術語的拉丁詞縮寫等除外)。

2、各項記錄必須按規定認真書寫,要求內容完整、真實,語句簡練,重點突出,層次分明,字跡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隨意刪劃和貼補。

3、簡化字應按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不得杜撰,避免錯別字。

4、疾病診斷及手術名稱編碼依照《國際疾病分類(ICD——9)》書寫。譯名應以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漢醫學詞匯》為準;疾病名稱等個別名詞尚無適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藥物名稱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學分子式。

5、各項記錄必須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順序填寫(如1991.11.27)。必要時應加註時間,按照“小時分/上、下午”方式書寫,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時為12N,午夜12時為12MN。

6、各項記錄結束時必須簽全名或蓋規定印章,並做到清楚易認。

7、度量單位必須用法定計量單位。

8、實習醫師、進修醫師和住院醫師書寫的各項記錄,必須經其上級醫師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並簽名。修改和簽名壹律用紅墨水筆。修改過多(每頁5處以上)應及時重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