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兩個人擁有房產,可以辦理* * *產權證,即產權證必須還是壹個人的名字,所附* * *產權證可以合法標註房產的所有權。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份額,發生財產糾紛時可以合理分割。
但如果兩個人想共有這套房產,可以同時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證,這個證上可以同時寫幾個人的名字。它的作用是證明這套房子的產權歸幾個人所有。
擴展數據:
房產證上的名字不壹定是“所有人”
兒子張先生去世後,母親丁某要求將女兒張女士名下的壹套房屋作為張先生的遺產繼承。為什麽?近日,蘇州中院二審審結壹起房屋權屬確認及繼承糾紛。根據極可能證據原則,判決涉案房屋歸張先生所有,由其母親丁繼承。
張女士和張先生是兄弟姐妹。2006年3月,張女士與張先生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和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張先生將其所有房屋出售給張女士,交易價格為24萬元。3月29日,張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於當日以買房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654.38+0.4萬元。
貸款獲批後,張女士立即將654.38+0.4萬元交給張先生。此後,房子壹直由張先生居住,銀行貸款也由張先生歸還。2012年底,張先生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其母丁某作為第壹順序唯壹合法繼承人,請求將涉案房屋作為張先生遺產繼承。
張女士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地產物權的證明,因此她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作為張先生的遺產。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壹審法院認為,雙方為兄妹關系,雖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手續,但張女士未支付首付款,房屋未實際交付。
仍居住在張先生處,且銀行貸款壹直由張先生歸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目的是為張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所有權人為張先生,由唯壹第壹順序繼承人丁繼承。
張女士不服壹審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確有錯誤的,不動產權屬證明不能作為證明不動產權屬的唯壹依據。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房屋已由張先生占有,借款已由張先生歸還,房屋所有權證由張先生持有,張女士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其向張先生支付購房款65438萬元。蘇州中院根據高度可能性證據認定原則,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釋:
二審法官表示,根據《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絕大多數不動產物權變動中,壹旦發生登記,登記的權利人即被推定為法定權利人。
但現實生活中,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名義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符的情況依然存在。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基於登記的推定和公信力直接判斷不動產物權的歸屬,會對實際權利人造成極大的損害。所以,如果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確有錯誤。
房地產權屬證書不能作為證明房地產權屬的唯壹依據。本案中,房屋出售後,房屋仍由出賣人占有,貸款由出賣人歸還,房屋所有權證由出賣人持有,買受人未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從以上事實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真實情況是買受人以買房為由為出賣人申請銀行貸款,故法院根據案件證據和客觀事實,判決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為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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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房產證上的名字不壹定是“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