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在征與不征這壹問題上,不需要每個村民簽字同意,因為行政征收具有強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確實要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確認權和對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權,以及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具體來講,知情權就是對征地的原因、用途、範圍以及補償安置的方案等事項應當被告知的權利,壹般來講需要政府發布公告來保障。 確認權就是被征地農民有對自己被征土地的地類、面積以及地上物的種類數量在調查文件上進行簽字確認的權利,在這個環節上是需要每家每戶簽字的。 異議權是指對政府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中,認為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可以向政府提出自己的意見,但註意,異議權不是決定權。當然,如果提出的意見沒被政府采納,還可以依法申請上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申請批準征地的省政府裁決。 另外,關於村集體組織是否與政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決定,這裏每個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有權投票,但個人沒有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