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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美國的憲法全文

美國憲法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同

防務,促進公***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

定本憲法。

第 壹 條

第壹款 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

第二款 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須

具備該州州議會人數最多壹院選舉人所必需的資格。

凡年齡不滿二十五歲,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七年,在壹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

者,不得擔任眾議員。

[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

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

人總數包括必須服壹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①人口的

實際統計在合眾國國會第壹次會議後三年內和此後每十年內,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

行。每三萬人選出的眾議員人數不得超過壹名,但每州至少須有壹名眾議員;在進

行上述人口統計以前,新罕布什爾州有權選出三名,馬薩諸塞州八名,羅得島州和

普羅維登斯種植地壹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紐約州六名,新澤西州四名,賓夕法尼

亞州八名,特拉華州壹名,馬裏蘭州六名,弗吉尼亞州十名,北卡羅來納州五名,

南卡羅來納州五名,佐治亞州三名。

任何壹州代表出現缺額時,該州行政當局應發布選舉令,以填補此項缺額。

眾議院選舉本院議長和其他官員,並獨自擁有彈劾權。

第三款 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的]②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六年;

每名參議員有壹票表決權。

參議員在第壹次選舉後集會時,立即分為人數盡可能相等的三個組。第壹組參

議員席位在第二年年終空出,第二組參議員席位在第四年年終空出,第三組參議員

席位在第六年年終空出,以便三分之壹的參議員得每二年改選壹次。[在任何壹州

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在州議會下次

集會填補此項缺額前,得任命臨時參議員。]⑧

凡年齡不滿三十歲,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九年,在壹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

,不得擔任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參議員投票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無表

決權。

參議院選舉本院其他官員,並在副總統缺席或行使合眾國總統職權時,選舉壹

名臨時議長。

參議院獨自擁有審判壹切彈劾案的權力。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參議員須宣

誓或作代誓宣言。合眾國總統受審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無論何人,

非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和剝奪擔任和享有合眾國屬下有榮譽、有責任或

有薪金的任何職務的資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

第四款 舉行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在每個州由該州議會

規定。但除選舉參議員的地點外,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改變這類規定。

國會每年至少開會壹次,除非國會以法律另訂日期外,此會議在(十二月第壹

個星期壹]④舉行。

第五款 每院是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每院議員過

半數,即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有權按每院規

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每院得規定本院議事規則,懲罰本院議員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之二議員的

同意開除議員。

每院應有本院會議記錄,並不時予以公布,但它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

院議員對於任何問題的贊成票和反對票,在出席議員五分之壹的請求下,應載入會

議記錄。

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何壹院,未經另壹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也不得到

非兩院開會的任何地方休會。

第六款 參議員和眾議員應得到服務的報酬,此項報酬由法律確定並由合眾國

國庫支付。他們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壹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

自議院會議期間和往返於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他們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

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問。

參議員或眾議員在當選任期內,不得被任命擔任在此期間設置或增薪的合眾國

管轄下的任何文官職務。凡在合眾國屬下任職者,在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壹

院議員。

第七款 所有征稅議案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得像對其他議案壹樣,

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每壹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合眾國總統。總統如批

準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準,則應將該議案同其反對意見退回最初提出該議案

的議院。該院應特此項反對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復議。如經復議後,該

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應壹起送交另壹議院,並同

樣由該院進行復議,如經該院三分之二議員贊同,該議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這

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

姓名應分別載入每壹議院會議記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後十天內(星期日除外

)未經總統退回,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壹樣,即成為法律,除非因國會休會而使

該議案不能退回,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為法律。

凡須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壹致同意的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關於休會問題除外

),須送交合眾國總統,該項命令、決議或表決在生效前,須由總統批準,如總統

不批準,則按照關於議案所規定的規則和限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議員重

新通過。

第八款 國會有權:

規定和征收直接稅、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同防

務和公***福利,但壹切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應全國統壹;

以合眾國的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

制定合眾國全國統壹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

鑄造貨幣,厘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並確定度量衡的標準;

規定有關偽造合眾國證券和通用貨幣的罰則;

設立郵政局和修建郵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限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

和工藝的進步;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懲罰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宣戰,頒發擄獲敵船許可狀,制定關於陸上和水上捕獲的條例;

招募陸軍和供給軍需,但此項用途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建立和維持壹支海軍;

制定治理和管理陸海軍的條例;

規定征召民兵,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入侵;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規定用來為合眾國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

民兵軍官的任命和按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民兵的權力,由各州保留;

對於由某些州讓與合眾國、經國會接受而成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得

超過十平方英裏),在任何情況下都行使獨有的立法權;對於經州議會同意、由合

眾國在該州購買的用於建造要塞、彈藥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物的壹切

地方,行使同樣的權力;以及制定為行使上述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

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壹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現有任何壹州認為得準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在壹千八百零八年

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對此種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過十美元的稅。不得

中止人身保護狀的特權,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安全要求中止這項特權。

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憲法上文規定的人口普查或統計的比例,不得征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

稅。]⑤

對於從任何壹州輸出的貨物,不得征稅。

任何商業或稅收條例,都不得給予壹州港口以優惠於他州港口的待遇;開往或

開出壹州的船舶,不得被強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納稅。

除根據法律規定的撥款外,不得從國庫提取款項。壹切公款收支的定期報告書

和賬目,應不時予以公布。

合眾國不得授予貴族爵位。凡在合眾國屬下擔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責任的職務的

人,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從任何國王、君主或外國接受任何禮物、俸祿、官職或任

何壹種爵位。

第十款 任何壹州都不得:締結任何條約,參加任何同盟或邦聯;頒發捕獲敵

船許可狀;鑄造貨幣;發行紙幣;使用金銀幣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貨幣

;通過任何公民權利剝奪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或授予任

何貴族爵位。

任何壹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貨或出口貨征收任何稅款,但為執行本

州檢查法所絕對必需者除外。任何壹州對進口貨或出口貨所征全部稅款的純收益供

合眾國國庫使用;所有這類法律得由國會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壹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

隊或戰艦,不得與他州或外國締結協定或盟約,除非實際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緩的

緊迫危險時不得進行戰爭。

第 二 條

第壹款 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副總統的任期相同。

總統和副總統按以下方法選舉;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幹人,

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但參議員或眾議員,或在

合眾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薪金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壹人不是選舉人本州的

居民。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

,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參議院議長收。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

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

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壹人,且

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

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壹人為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

位計票,每州代表有壹票表決權;三分之二的州各有壹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

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

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的人,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參

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壹人為副總統。]

國會得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和選舉人投票日期,該日期在全合眾國應為同壹

天。

無論何人,除生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采用時已是合眾國公民者外,不得當

選為總統;凡年齡不滿三十五歲、在合眾國境內居住不滿十四年者,也不得當選為

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總統職

務應移交副總統。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和副總統兩人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

失任職能力時,宣布應代理總統的官員。該官員應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恢復任職能力

或新總統選出為止。]⑦

總統在規定的時間,應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期內不得

增加或減少。總統在任期內不得接受合眾國或任何壹州的任何其他俸祿。

總統在開始執行職務前,應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莊嚴宣誓(或宣言)我

壹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策二款 總統是合眾國陸軍、海軍和征調為合眾國服役的各州民兵的總司令。

他得要求每個行政部門長官就他們各自職責有關的任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他有權

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發布緩刑令和赦免令,但彈劾案除外。

總統經咨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

批準。他提名,並經咨詢參議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

法官和任命手續未由本憲法另行規定而應由法律規定的合眾國所有其他官員。但國

會認為適當時,得以法律將這類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壹人、法院或各部部長

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此項委任在參

議院下期會議結束時滿期。

第三款 總統應不時向國會報告聯邦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妥善的

措施供國會審議。在非常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任何壹院開會。如遇兩院對休會

時間有意見分歧時,他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間。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並委任合眾國的所有官員。

第四款 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

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第 三 條

第壹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

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二款 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由於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根據合眾國權力

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壹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

領事的壹切案件;關於海事法和海事管轄權的壹切案件;合眾國為壹方當事人的訴

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壹州和他州公民之間的訴訟;]⑧不同州公民

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對不同州讓與土地的所有權的訴訟;壹州或其公民同外

國或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訴訟。

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以及壹州為壹方當事人的壹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壹

審管轄權。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訴

審管轄權,但須依照國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除彈劾案外,壹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內舉行;但

如犯罪不發生在任何壹州之內,審判應在國會以法律規定的壹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第三款 對合眾國的叛國罪只限於同合眾國作戰,或依附其敵人,給予其敵人

以幫助和鼓勵。無論何人,除根據兩個證人對同壹明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

庭上的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國會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因叛國罪而剝奪公民權,不得造成血統玷汙

,除非在被剝奪者在世期間,也不得沒收其財產。

第 四 條

第壹款 每個州對於他州的公***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充分信任和尊

重。國會得以壹般法律規定這類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每個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壹切特權和豁免權。

在任何壹州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脫法網而在他州被尋

獲時,應根據他所逃出之州行政當局的要求將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對犯罪行為有管

轄權的州。

[根據壹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

或規章而免除此種勞役或勞動,而應根據有權得到此勞役或勞動之當事人的要求將

他交出。]⑨

第三款 新州得由國會接納加入本聯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組

成或建立新州;未經有關州議會和國會的同意,也不得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

幾個州的壹部分組成新州。

國會對於屬於合眾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有權處置和制定壹切必要的條例和規

章。對本憲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壹州的任何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和政體,保護每州免遭入侵,並應州議

會或州行政長官(在州議會不能召開時)的請求平定內亂。

第 五 條

國會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各州三

分之二州議會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

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壹部分而

發生效力;采用哪種批準方式,得由國會提出建議。但[在壹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

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本憲法第壹條第九款第壹項和第四項];⑩任何

壹州,不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的平等投票權。

第 六 條

本憲法采用前訂立的壹切債務和承擔的壹切義務,對於實行本憲法的合眾國同

邦聯時期壹樣有效。

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

結的壹切條約,都是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憲法

和法律中有與之相抵觸的內容。

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

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但決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合眾國屬下任

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

第 七 條

經九個州制憲會議的批準,即足以使本憲法在各批準州成立。本憲法於耶酥紀

元壹千七百八十七年,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後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經出席各州

在制憲會議上壹致同意後制定。我們謹在此簽名作證。

主席、弗吉尼亞州代表喬治·華盛頓

新罕布什爾州

約翰·蘭登 尼古拉斯·吉爾曼

馬薩諸塞州

納撒尼爾·戈勒姆 魯弗斯·金

康涅狄格州

威廉·塞繆爾·約翰遜 羅傑·謝爾曼

紐約州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新澤西州

威廉·利文斯頓 威廉·帕特森

戴維·布裏爾利 喬納森·戴頓

賓夕法尼亞州

本傑明·富蘭克林 托馬斯·菲茨西蒙斯

托馬斯·米夫林 賈雷德·英格索爾

羅伯特·莫裏斯 詹姆斯·威爾遜

喬治·克萊默 古·莫裏斯

特拉華州

喬治·裏德 理查德·巴西特

小岡寧·貝德福德

雅各布·布魯姆 約翰·迪金森

馬裏蘭州

詹姆斯·麥克亨利 丹尼爾·卡羅爾

聖托馬斯·詹尼弗的丹尼爾

弗吉尼亞州

約翰·布萊爾 小詹姆斯·麥迪遜

北卡羅來納州

威廉·布朗特 休·威廉森

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

南卡羅來納州

約翰·拉特利奇 查爾斯·平克尼

查爾斯·科茨沃斯·平克尼 皮爾斯·巴特勒

佐治亞州

威廉·費尤 亞伯拉罕·鮑德溫

證人:威廉·傑克遜,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