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1。在申請公租房之前,需要查看自己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申請人根據申請人數決定面積;2.提交材料:向審批中心提交申請材料,受理單位核對材料是否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給予受理憑證;3.審核材料:材料提交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給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後,將材料提交市房管局復核,對不合格材料給予書面說明;4.復試:市房管局收到初審資料後,在七個工作日內給出復試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公告,不合格的給予書面通知,說明具體原因;5.公示結果: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包括收入、住房情況等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個工作日。如果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他們可以實名舉報,相關部門會給壹個滿意的答復。
法律依據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