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制定合同法的過程中,對於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壹種意見認為,合同法應當規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容易發生爭議。另壹種意見認為,合同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凡是不違反法律,民事主體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應對合同再規定限制條件。在起草的過程中,有關合同形式條文的寫法也數易其稿。考慮到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提倡當事人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說無憑,使訂立的合同規範化、法制化,本條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
2、書面形式壹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達成協議。以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采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當然也可以適用於企業之間,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後,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