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享有的權利:
1,單獨或聯合其他村民代表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問題;
2、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發表意見和建議,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工作中有嚴重失誤和失職行為的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到會解釋和回答;
3.在討論和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有表決權;
4.受村民代表會議委托,5名以上村民代表有權對村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
第二十五條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其中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女性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三分之壹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五至十五戶推選壹人,或者分若幹村民小組推選。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對其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