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老人不會寫字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訂立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程序下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1、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中也規定必須有老人的簽字,但我國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2、采取錄音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壹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3、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采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上所述,不會寫字或者寫字困難的當事人,同樣可以憑著自主意願完成遺囑的訂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遺囑訂立不光可以采取書面方式,也可以通過公證遺囑、錄音遺囑或者緊急時刻的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是最正規和完善的遺囑訂立方式,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遺產繼承糾紛,可以優先采納。
二、口頭遺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沒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遺囑或遺贈協議遺贈協議;
2.遺囑人處於危機的情況,無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遺囑;
3.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證人在場見證。
如果口頭遺囑滿足上述條件,那麽應當視為有效,遺產的分配自然要按照該遺囑進行。需要註意的是,當立遺囑人的危機解除後,口頭遺囑也會自動失去其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