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裁判
第二個裁判
比賽前,第壹裁判必須:
檢查比賽場地、比賽用球和其他設備的情況。
叫雙方隊長來拋硬幣,
掌控球隊的熱身練習。
比賽期間,只有第壹裁判有權:
警告隊員們,
懲罰比賽中的不當行為和延誤,
法官:
發球方犯規,發球方位置失誤,包括掩護、
比賽中途犯規,
在球網上方和上半身犯規。
球完全穿過網下的垂直面。
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第二裁判的位置
第二裁判站在第壹裁判對面比賽場外的網柱附近,面對第壹裁判履行職責。
第二裁判的權力:
第二裁判是第壹裁判的助手。當第壹裁判不能繼續工作時,可以代替第壹裁判。
他可以指出超越他權限的犯規(四桿,背對第壹裁判“連擊”,第二裁判壹側觸手出界等。),但不得向第壹裁判吹口哨或堅持自己的判斷。
他負責記錄員的工作。
他監督坐在板凳上的隊員,並向第壹裁判報告他們的不良行為。
他負責準備活動區的選手。
他允許要求中場休息(暫停和換人),把握中場休息時間,拒絕不規則要求。
他掌握了各隊的換人次數和暫定換人次數,並將暫定換人次數和第五、六次換人情況上報給了第壹裁判和相關教練。
⑧如果發現球員受傷,可以允許替換,如果不能替換,給予3分鐘恢復時間。
他負責檢查比賽場地的球和地面是否符合比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