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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法人借款簽的借款協議要蓋財務章,合同章還是公章

最好是公司財務章與法人代表的章都有,借款協議屬於合同的性質,在借款協議上,可以加蓋合同專用單,也可以加蓋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是處理財務事宜使用的印章,不能在合同上加蓋,即使加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壹,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壹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壹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法人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壹般與公司無關;法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與個人應承擔***同償還責任。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屬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可以向公司借款;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則需要判斷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如法定代表人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