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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主要由哪壹方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主體是被告;被告不能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證據和依據的,可以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由被告提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依據,也要提交規範性文件,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就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求部分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在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的情況下,被告的取證行為才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暫緩提供。

市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間。過了這個期限,當事人就失去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訴訟中誰負責舉證的問題,上面已經講得很詳細了,建議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證人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