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不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即行生效。雙方只需簽收,雙方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不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即行生效。雙方只需簽收,雙方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