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報文傳輸和進出口業務流程要減少環節,簡化手續,高速高效;
(二)進出口電子報文傳遞程序不得在業務流程中相互錯開和共用;
(三)電子信息傳遞的信息必須準確、及時、可靠、完整;
(4)電子訊息的處理必須安全和保密;
(5)電子信息必須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傳遞;
(6)除非根據協議要求有電子簽字,否則當發送壹項電子電文時,收件人必須將收據發送給發端人。第四條國際海運集裝箱EDI報文發送規則如下:
(a)航運公司(承運人)或其航運代理人將船期信息發送給港口調度員、集裝箱碼頭、遠洋理貨、貨運代理或其所有人。
(二)附屬信息電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口調度、引航員站、外輪理貨和集裝箱碼頭發送;同時交付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口岸監管、邊防。
(3)船舶離港報文由集裝箱碼頭傳送給港口調度、外輪理貨、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同時會傳遞給海關、口岸監管、衛生檢查、邊防。
(四)艙單(進口)報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傳送給集裝箱碼頭、港口調度、外輪理貨和港監;同時交付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艙單(出口)信息由航運公司(承運人)或其航運代理發送給海關、海運理貨和集裝箱碼頭。
(五)船圖(進口)報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傳送給港口調度、集裝箱碼頭、外輪理貨和商檢;船舶圖(出口)信息由海洋運輸理貨公司發送給運輸公司(承運人)或其運輸代理。
(6)集裝箱裝卸報文由外輪理貨傳遞給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代、港口調度和集裝箱碼頭。
(七)集裝箱殘損報文由外輪理貨向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裝箱碼頭、海關、商檢、保險傳遞。
(8)通過外輪理貨向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代、集裝箱碼頭、海關、商檢、保險傳遞集裝箱溢位信息。
(9)集裝箱短卸報文由外輪理貨傳遞給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代、集裝箱碼頭、海關、商檢、保險。
(10)危險品通知報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務代理人發送給港口調度、港監、集裝箱碼頭、外輪理貨、貨主或其貨運代理。
(十壹)危險品(進口)清單報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口調度、集裝箱碼頭、涉外管理、港口監管發出;《危險貨物(出口)清單》報文由外輪理貨傳遞給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務代理、港口調度、集裝箱碼頭和港口監管員。
(12)裝箱單報文由外輪理貨站傳送給海關、商檢、集裝箱碼頭、貨主或其貨代、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代。
(十三)集裝箱進/出港報文由集裝箱碼頭和車站傳送給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或集裝箱管理中心。
(14)集裝箱堆碼報文由集裝箱碼頭和車站傳送給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務代理、港口調度、海關、商檢、衛生檢驗和動植物檢驗。
(十五)正式訂艙報文由貨主或其貨運代理人傳送給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
(16)訂艙確認信息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務代理傳遞給發貨人或其貨代、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
(17)裝箱指令報文由貨主或其貨運代理人傳送給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務代理、集裝箱碼頭、外輪理貨、車站和運輸代理。
(18)裝船指令報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傳送給港口調度、集裝箱碼頭、外輪理貨、海關、商檢、衛生檢驗和動植物檢驗。
(19)貨主或其貨代或報關行將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的申報單傳送給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
(20)海關、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的回復報文由海關、衛檢、動植物檢驗、商檢傳遞給發貨人或其貨代、報關行、集裝箱碼頭。
(二十壹)貨物報告報文由船公司(承運人)或其船舶代理人傳送給海關、衛生檢驗、動植物檢驗和商品檢驗。
(二十二)申請作業計劃報文由貨主或其貨代、站和運輸公司傳送到集裝箱碼頭。
(二十三)作業計劃的回復報文由集裝箱碼頭傳送給貨主或其貨運代理、車站和運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