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
為了保護患者隱私,申請人復印病歷請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駕駛證等)。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或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或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或患者本人簽字的委托書(指委托書:須寫明委托事由,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簽名、時間)。
3、無有效身份證明,需由住管轄區派出所出具貼有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並在照片上加蓋派出所公章。
4、患者是未成年人,應由其監護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壹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壹保存與管理。
第十壹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