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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需要載明的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需要載明的事項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簽名。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民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麽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築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如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要求的1個月內拆除違章建築等。當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屬於違法,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執行措施,強制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即當事人應當在宣告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多少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行政機關統壹印制,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依照法律規定填寫,向當事人宣告並當場交付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