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若個人簽寫的證明具備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兩種要件,則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影響個人簽寫的證明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壹, 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壹個合同的訂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壹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願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壹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麽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第二,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