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與他人之間的糾紛由被告承擔責任。
但是,妳和被告之間的糾紛,如果是妳的責任,妳自己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與他人之間的糾紛由被告承擔責任。
但是,妳和被告之間的糾紛,如果是妳的責任,妳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