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2)航天遙感測繪用底片和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行政區劃界線圖及其他相關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資料和圖件;
(五)其他相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相關的技術資料。第三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測繪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並監督實施全省測繪成果管理的具體辦法;負責接收、收集、整理、存儲和提供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相關專業測繪成果。
地區行政公署和市、州、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測繪工作的機構,負責本地區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鄂單位、高等院校測繪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四條測繪單位應當認真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保密部門的規定,及時標註測繪成果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不屬於保密範圍但不宜公開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確定為內部資料。第五條對測繪成果的保密範圍和密級是否明確,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在上述問題得到解決之前,存儲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建議的分類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第六條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轉讓和出借保密測繪成果。收發、傳輸和外出攜帶保密測繪成果的,必須按照規定采取安全措施。
經批準復制、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當按原密級進行管理。第七條保密測繪成果保密期限屆滿,保管單位可以解密;在原保密期限內需要延長保密期限或者解密的,必須經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批準。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應當對管理範圍內的保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第九條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登記制度、保管制度和借閱制度,配備專人或指定兼職人員進行管理。第十條銷毀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權限,經相關測繪成果管理機構鑒定後,按下列規定報批:
縣(市)範圍內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銷毀保密測繪成果,由縣(市)行政負責人批準;
使用地、市、州測繪成果的單位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地區行政公署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負責人批準;
省級單位、中央在鄂單位和高等院校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師級以上行政負責人批準。第十壹條銷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編目、登記、歸檔,並由鑒定人、發放人和批準人在登記簿上簽字。
保密測繪成果銷毀後,應當向提供成果的單位備案。銷毀絕密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受測繪單位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原始測繪資料和數據,可以由測繪單位保存,也可以由委托單位保存。測繪單位保管的測繪資料和數據,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轉借、轉讓和公開發表。第十三條在我省境內測繪單位最終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目錄或者副本,並須於每年3月底前按照測繪成果管理權限向省、地、市、州測繪管理機構報送目錄或者副本:
(壹)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復印件(壹式兩份);
(2)航空航天遙感制圖底片和磁帶目錄(壹式兩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行政區劃界線圖等重要專題地圖(壹式兩份);
(四)正式印制的地形圖、普通地圖和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復印件(壹式兩份);
(5)與主要工程勘察有關的資料和圖件目錄(壹式兩份)。
外省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接我省測繪任務形成的測繪成果,以及外國人經批準在我省境內完成的測繪成果,委托單位應按上述規定提交目錄或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