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壹般人通常關註的是2件事情:壹是有沒有簽名;二是簽名是真的還是假的。這2件事情當然非常重要。其中,有沒有簽名這個事實是比較表面化的,大部分人並不會搞錯。
但是,關於簽名真假這件事情,很多人是比較輕視的,大部分人心裏覺得簽名真假最終是可以依靠技術鑒定來確認的。也確實是如此,筆跡鑒定的準確率還是相當高的,只要有足夠的對比樣本就行。
當然會有個別例外,比如在壹些遺產繼承類的案件中,遺書上的簽字鑒定就可能會遇到對比樣本不足的問題。
是的。簽字真假如果最終有爭議,是可以通過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的司法鑒定來解決。但是,如果只知道這個,或者說只依賴這個來管理相關的簽名,那並不是最優的方法。特別是企業在進行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最好的管理是最大限度地合理避免這類爭議的產生。
另外,關於簽名,其實有更多有價值的內容,而不止是有沒有答名和簽名真假這2個事。
下面,關於簽名,我分別來說說那些妳平時可能不太會想到的事情。
二
有沒有簽名的問題。
大部分不是從事法律專業的人,都有壹個習慣思維,那就是:有了簽名才作數。比如壹份書面合同,如果大家都沒有簽字,就認為這份合同不成立了。真的是這樣嗎?
當然不是這樣。即使沒有雙方簽字的合同,有好多的可能性裏,雙方就是成立壹個合同。聽著奇怪,其實不怪,怪在很多人對“合同”的錯誤理解。
很多人以為那樣印在紙面上的協議才是合同,這在法律上是錯的。我們國家的民法、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它的定義不是壹張寫著如何如何文字的書面文件,它的定義是合同雙方建立的壹種權利義務關系。
只要有證據證明妳們建立了這樣壹種性質為合同的關系,妳們之間就是有合同的。書面合同文件,只是雙方存在合同關系的證據種類之壹。完全可以沒有這個證據,以其它種類證據證明也可以。最典型和常見的是,雙方用各自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來證明了雙方存在了合同關系。
或許妳覺得這種合同是很少見吧。哪裏少見了,我們平時坐個公交車和地鐵,妳有和公交公司和地鐵公司簽客運合同嗎?沒有啊,妳通過安檢付費進入公交車和地鐵,公交車和地鐵司機開著車送妳到各指定站點。妳和公交車公司、地鐵公司都用各自的行為建立了壹個合同,客運合同。
再比如,最常見的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問有勞動合同關系嗎?當然是有啊,這基本已經是常識。
上面說的可能不是商務類的合同。而事實上,這樣用行為來建立合同的例子,在商業領域並不少見,很多是出於便利或是局部行業和地區的習慣。
所以,不簽名也可能成立合同,這個道理是很有用的,否則容易產生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