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行為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檢查、監督、許可、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六條。政務公開。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公告欄等形式公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內容和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情況,做到法律法規透明、程序公開。
第七條服務熱情。要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在管理中耐心做好宣傳、教育、說服和解釋工作。
第八條使用文明語言。禮貌待人,使用文明執法用語。
第九條著裝整潔。佩戴執法標誌應當規範統壹。第十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不得到非經營場所檢查;對場所涉嫌違法需要檢查的,應當及時向有執法權的執法機關報告,並配合檢查。
第十壹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對卷煙零售企業和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說明目的,並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並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應當盡量避免上繳與執法活動無關的財物;檢查完成後,檢查涉及的其他項目盡量復位。
第十四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現被檢查主體的違法行為,應當對其配合檢查表示感謝;發現違法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壹)當場制作勘驗(檢查)記錄,交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其涉嫌的違法行為,並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法行為性質。
(三)當場出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核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種類和數量,經核實後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包裝、封存煙草專賣品和其他可以先行包裝、封存的涉案物品。
(五)告知當事人何時、何地、找什麽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第十五條各級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立案查處。絕不能有不查的案子,久不結案的案子。
第十六條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在調查中發現案件符合移送標準的,必須按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質詢的標準:
(壹)調查人員應當在訊問前表明身份,並認真核實被訊問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詢問人身份證、工作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的非法手段進行核實。
(二)詢問時,調查人員應當有序問答,充分聽取有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不得使用誘導性語言、壓制性語言或者隨意打斷、終止有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三)記錄員應當詳細記錄詢問內容,不得篡改有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不得隨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語言改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四)詢問完畢後,記錄人員應當要求被詢問人當面閱讀或者應被詢問人要求向其宣讀,以核實詢問內容,被詢問人和調查人員應當逐頁簽名(蓋章)。
(五)詢問程序終止後,調查人員不得強迫有關人員離開或者停留。
第十八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抽樣取證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告知當事人或者證人抽樣的理由和依據,如實填寫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當場封存,並請當事人或者證人核對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文件和其他資料時,應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表明身份,說明目的,並要求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標準:
(壹)要求受送達人認真核對收到的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和數量。
(二)耐心解答當事人對執法文書提出的疑問。
(三)要求受送達人簽名(蓋章)。
(四)送達應當以合法形式進行,不得強迫受送達人簽收。
第二十壹條實施行政處罰的標準:
(壹)執法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認真宣讀處罰決定書摘要,不得敷衍塞責。
(二)告知被處罰人法律救濟的權利、渠道和期限。
(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第二十二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網上審批服務。對於網上互聯的審批,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受理和實地審查,並告知申請人具體的審批意見、依據和申訴渠道。
第二十三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服務承諾。應當自收到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及時完成相應的審批、發證等工作。在服務窗口,應壹次性告知申請條件;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修改、能夠當場修改的,應當引導當場修改;工作人員不得向申請人提出接受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審批程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許可審批應當以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為基礎,對同壹申請人的現場審查壹般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六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變更和註銷許可證時,應當為殘疾人或者殘疾卷煙零售商提供現場服務。第二十七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應當熱情接待前來咨詢、投訴、申訴、來訪和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
(壹)收件人應認真記錄相關問題或請求。詢問的內容屬於接待人員的業務範圍,接待人員應當回答或者辦理;詢問的內容不屬於接待人員的業務範圍。接待人員應負責將申請人或顧問引導至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處,雙方聯系後方可離開。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繁忙或相關人員不在為由拒絕申請人或顧問的要求;來訪者提出的要求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予以說明。
(三)具體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受理申請,解答咨詢,並將有關事項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咨詢人。
第二十八條受理舉報的標準:
(壹)告知舉報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二)認真準確記錄報告內容並及時上報。
(三)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二十九條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的標準:
(壹)對待群眾來訪,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聽取意見,認真記錄,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處理群眾提出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反饋,並告知當事人答復的期限。
(二)對群眾來信要認真閱讀,認真登記,及時辦理,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