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我有50萬的擔保債權到期,我想把我的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我該如何約定抵押權?

我有50萬的擔保債權到期,我想把我的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我該如何約定抵押權?

法律分析:抵押已經登記,到達房產所在地後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抵押未登記,通過訴訟無公示力,可以與抵押人協商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取變賣房產所得價款。抵押財產已出售給第三人的,不能再追究行使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