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問題,我國規定有確鑿的證據、明確的法律依據等。,並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還必須出示自己是行政處罰人員的證明。所以執法人員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是有壹定流程的: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4、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但《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保持警容整潔、端莊。可見,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壹是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還有壹種方式就是出示人民警察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端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