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古代壹個重要的官署名,專門審理監獄案件,它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機構。秦漢時期,廷衛負責審案。當時的刑罰主要是基於商鞅變法所修訂的法律。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也發生了變化。因為漢朝遵循秦制,法律也遵循秦制。漢景帝統治時期,廷衛的名稱改為大理寺,直到南北朝大理寺更名為大理寺。大理寺的簽名被用作審判監獄案件的官方人員。
大理的意思是天官貴族的監獄,所以可以被大理寺檢查和押送進監獄的人絕對不是普通的官員。但是,大理寺要辦理案件必須上報刑事事務部,由刑事事務部審查。如果遇到重大案件,往往是三個部門聯合審理,所謂三個部門指的是大理寺、刑事部、帝國史部。雖然最後的決定是由犯罪部做出的,但如果神廟不同意,就必須報告給皇帝,由皇帝自己做出決定。在明清時期,三個司法機關負責審判重大案件。三個司法機關分別是大理寺、刑事部和朝廷。
大理寺雖然清官地位不是特別高,但仍可參與政治討論。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全國各地的案件進行審計,每年國家的案件都會定期送到大理寺進行審查,所以大理寺的工作並不容易。大理寺必須拒絕任何偏離法律的定罪。有壹個不公正的案件,它必須詳細說明情況,而不是誣陷無辜的人。起初,壹些地方官員擁有過多的司法權,掌握著生死大權,導致壹些人利用自己的權力繼續制造不公正、不實的案件。後來,為了制衡這些官員的權力,減少冤假錯案,設立了大理寺,專門負責審查各種案件,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刑罰由刑處部決定,所有檢查人員都是監督員。大理寺有能力反駁這種懲罰。只要刑法部不同意大理寺的說法,就可以駁倒案件,使案件只能交給皇帝,皇帝自己決定。在皇帝至上的時代,這個制度是比較健全的,但如果皇帝是壹個壞國王,那麽法律制度肯定會被打破。盡管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由所謂的三個部門***同維持的,但真正有決定權的是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