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就是拘留,拘留。
拘留壹般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
刑事拘留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
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強制拘留,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