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發票證明上需要載明原發票上的所有信息,包括原開票單位的全稱、受票單位的名稱、原開票時間、發票號碼、商品或者服務的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稅額、價稅合計金額、開票人。如果是增值稅發票專用,還要註明雙方的稅號、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地址、電話等必要信息。
需要提醒您的是:發票證明上必須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和財務章、發票專用章,還要有出具單位的經辦人、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好還要註明原發票丟失或者損毀的原因。另外,發票證明拿回單位後,還要有本單位的經辦人、原發票丟失責任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使用。這樣做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原受票單位重復入賬、重復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