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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凡采伐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後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情況提交下列文件:國家林業局、國營林場應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其他單位應提交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部隊還應提交師級以上領導機關同意采伐的文件;個人應提交包括采伐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數、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申辦采伐證,壹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權屬證明;
2.林木采伐申請表;
3.負責審查單位同意采伐的意見;
4.申請人身份證明;
5.有采伐更新任務的,提供上年度更新驗收合格證明;
6.伐區調查設計書;
7.采伐公示及公示結果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