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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簽訂三方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職工因工負傷後,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雙方意願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調解員蓋章後,方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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