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分為四個部分:
第壹部分:寫明和解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職業、住所、住址、聯系方式。
第二部分:詳細說明需要調和的事情的詳細過程。
第三部分:詳細列舉雙方達成的調解條件(包括條件的內容、實現的方式和時間、調解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時間)
第四部分:和解雙方當事人簽名並按手印,證人簽名並按手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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