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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的壹般特征有哪些

1、代理是壹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所謂的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於代理的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擴展資料: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準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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