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2)診斷結論。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寫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和處理意見;
(3)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簽字,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壹式三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壹份,診斷機構壹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壹規定。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2)診斷結論。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寫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和處理意見;
(3)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簽字,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壹式三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壹份,診斷機構壹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