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必須憑準考證和身份證(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進入規定的考場,入場後相應入座,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便於核對。
2.考生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紙張、武器、書包、書包、鉛筆盒、修正液、修正帶、視音頻播放器、通訊工具、電子記事簿或電腦進入考場。因各種原因被帶到考場的,必須放在指定位置,但監考老師不負責保管考生的財物。需要帶計算器參加考試的考生,不得具備程序存儲、錄音、音視頻回放、無線通信等功能。文具、用品等。不得在考場內傳遞。
3.考生收到試卷後,應先核對試卷與所報科目是否壹致,是否有缺頁、漏題,然後在試卷指定位置準確、清晰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不得有遺漏或錯誤。凡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缺失、填錯或字跡不清,以及姓名、準考證號或其他標記填在試卷密封線外的試卷,壹律作廢。
4.上午考試9點整開始,下午考試下午2點半開始。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遲到15分鐘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只能在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考生離開考場後,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提前交卷的考生應先舉手,經監考老師允許後離開座位。交卷後不要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老師提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果試題分發錯誤、缺頁或字跡不清,可以舉手向監考老師反映。
6.書面答題卡必須用藍黑墨水筆或圓珠筆書寫。同壹科目的書面答題卡不得使用不同顏色的墨水。答案不能寫在草稿紙上。用2B鉛筆填寫答題卡。部分科目考試需要使用繪圖工具、計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報考時應了解考試的具體要求。
7.考生必須服從考場監考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吸煙,不喧嘩,不從座位上走來走去,不交頭接耳,不東張西望,不打手勢,不示意,不夾帶,不偷窺,不抄襲,不改卷抄襲,不冒名頂替,不賄賂監考人員。
8.考生應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卷按頁碼順序放在考試桌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後有序離開考場。不要把試卷、答題卡、答題卡或草稿紙拿走,不要看別人的答題卡。
9.對違規考生,按照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規考生應在監考老師登記的考生違規登記表上簽字。如果他們拒絕簽字,準考證將暫時不會退還給考生。被監考人員認定為違規並對違規事實有異議的考生,應當立即到考場辦公室進行舉報和申辯。
考試違規的後果
2015年8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該修正案於2011年8月29日起施行。(節選)25。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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