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被告的技巧是:
1.介紹身份,與被告建立信任關系。
2、說明辯護律師的性質和職責,打消被告人的顧慮。
3.認真對待被告的供詞。
4.做壹個簡短的對話記錄。
5.適當傳遞親情。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這裏不僅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還包括未采取強制措施但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即向偵查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的原因。
2.了解相關案例。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者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以及相關情況。
3.了解偵查機關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制措施,采取了哪些強制措施以及羈押期限。
4.了解偵查人員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有刑訊逼供、騙供、誘供、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
總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重在初步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在審查起訴階段,要圍繞卷宗記錄全面討論案情,從細微之處入手,構建辯護方案;庭審階段的面談,主要是針對庭審情況,向被告人說明審判程序及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
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的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傳遞違禁物品;
(二)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和錢款的;
(三)為罪犯提供通訊工具;
(四)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議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的;
(五)實施與委托職責無關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