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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的工作辭不掉怎麽辦?

如果要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通知(記住:需要用人單位在妳的《文件資料送達移交回執》上簽字),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如果繼續工作30天,可以在第二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壹次性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並給妳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違法。

如果您已經依法履行了辭職手續,用人單位違法拒絕為您辦理辭職相關手續,您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您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您有權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或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請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免費)。 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勞動合同法》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