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主動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